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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韩志辉与李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辉,李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750号申请执行人韩志辉,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博,男,1980年4月30日生,汉族,居民。关于韩志辉与李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志辉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博给付案件款24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2426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邱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