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韩志辉与李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辉,李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750号申请执行人韩志辉,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博,男,1980年4月30日生,汉族,居民。关于韩志辉与李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志辉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博给付案件款24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2426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邱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