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家海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661号罪犯李家海,男,1980年1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家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00元返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付赔偿金人民币430381.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35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家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家海已缴纳人民币5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家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家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家海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家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缴纳的人民币5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代理审判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林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