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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粥家庄美食店、凌永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粥家庄美食店,凌永忠,佛山市粥家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19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粥家庄美食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经营者:黄敏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凌永忠,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一审被告:佛山市粥家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敏怡。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粥家庄美食店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3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应当是指侵权行为相关的直接或间接行为主体的住所地。佛山市粥家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民事法律主体,并非本案所涉雇佣关系的一方主体,本案侵权行为地亦在广州市海珠区,因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侵权行为地,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佛山市粥家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故禅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原一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