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靖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32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丰管路甲1号。法定代表人袁增光,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靖,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陈靖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贷款本息合计一万五千七百八十九元零七分。二、被告陈靖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四千七百三十七元。三、受理费一百五十七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陈靖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33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