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0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655号原告段某某,女。被告白某某,男。本���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