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曹某某、屈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曹某某,屈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039号原告孟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屈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屈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15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00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