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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知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金牛区创艺口味玩具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金牛区创艺品味玩具经营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625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牛区创艺品味玩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王海霞。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创艺品味玩具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牛区创艺品味玩具经营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荣昌代理审判员  黎锦杨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登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