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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秦根生与芜湖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芜湖市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根生,芜湖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芜湖市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823-1号原告:秦根生,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芜湖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梁平,职务总经理。被告:芜湖市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林友,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根生诉被告芜湖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芜湖市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根生于2015年9月0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芜湖市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奎湖湖岸明都门面房(在人民币1500000元范围内),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根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芜湖市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奎湖湖岸明都的门面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戴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石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