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冯琳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304号原告冯琳。委托代理人黄昆,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保贤,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负责人巴春玉,行长。原告冯琳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2556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雷海娜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