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代威诉被告刘衍洪、雅安市承天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威,刘衍洪,雅安市承天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代威,男,出生于1987年2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代盛勇(原告之父),男,出生于1962年12月25日,汉族。(特别授权)被告刘衍洪,男,出生于1968年11月22日,汉族。被告雅安市承天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草坝新时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刘衍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威诉被告刘衍洪、雅安市承天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岳志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良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