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先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罗旖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