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先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罗旖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