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右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池海军与姜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海军,姜万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右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池海军,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包金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万涛,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海军诉被告姜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海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海军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原告池海军负担337.5元。审判员 乌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白刚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