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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小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天友与王省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天友,王省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小字第20号原告马天友,男,住柘城县。被告王省申,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天友诉被告王省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天友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天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马天友负担。审判员  王惠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