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郭秀荣申请宣告邱玉升公民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郭秀荣,女,1955年5月26日生,汉族。申请人郭秀荣要求宣告邱玉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丈夫邱玉升于2008年1月25日早上去单位上班至今没有到家,下落不明,申请人第一时间到南岗分局保健路派出所报案,并在《新晚报》刊登寻人启事,至今没有音讯,现邱玉升下落不明满四年,要求宣告其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邱玉升,男,1956年10月22日生,汉族。申请人郭秀荣与被申请人邱玉升系夫妻关系,邱玉升于2008年1月25日离家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现邱玉升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事实有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保健路派出所及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街道办事处保健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9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邱玉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邱玉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邱玉升于2008年1月25日离家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郭秀荣申请宣告邱玉升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邱玉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颜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