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丽敏与杜闯、沈阳东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丽敏,杜闯,沈阳东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丽敏,女.委托代理人:王新阳,辽宁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闯,男。委托代理人:刘尉,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普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军,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大树,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孙丽敏与被上诉人杜闯、沈阳东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东宇房产公司)、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惠特物业公司)、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浑南水务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孙丽敏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闯一审诉称:2014年1月21日杜闯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X街X号2单元331房屋被楼上漏水浸泡,经报物业确定为六楼水管断裂所致,现因漏水造成杜闯屋内装修及物品损失。故杜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杜闯损失12999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孙丽敏辩称:对于漏水点不负有维修、管理义务,通过我方待提交法院公证书可以证实,房屋漏水点是位于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至屋内水表之间,根据相关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或物业服务单位对于本案的漏水点具有管理义务,而非孙丽敏;孙丽敏对于杜闯的损失不负有任何的过错,对于损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们将举证,沈阳市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该意见的鉴定结论为,漏水的水管不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存在设计缺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设计存在缺陷,安装存在不规范行为,同时漏水的水管,肉眼可以判断出断裂,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也有待查明,故孙丽敏与杜闯的损失没有任何关系,综上应驳回杜闯对孙丽敏的诉讼请求。东宇房产公司辩称:漏水点位于住宅进户总水门与用户水表之间,上述设施应由供水单位与业主之间进行管理维护,与本公司无关,该房屋的水表安装工程是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聘请施工单位进行安装施工的,安装工程符合国家规定,本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该漏水事故发生时间为2014年1月21日,正是严冬,经查孙丽敏办理了供暖停供,水管断裂处是金属铜管管件链接处,断裂的直接原因是自来水管断裂造成,孙丽敏非正常使用房屋,并疏于管理,应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沈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14)沈质鉴字第011号鉴定意见不符合事实,其结论完全错误;本案涉诉房屋为沈阳尊荣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并销售,因此杜闯应向尊荣公司主张权利,与沈阳东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惠特物业公司辩称:同沈阳东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意见,是室内的管道破裂,不在物业管理管理范围内。通知到了各方,让双方的损失达到最小。我们已经尽到了义务。供暖之前,我们也进行了通知,提示业主进行保证供暖设备安全。浑南水务集团公司辩称:杜闯财产损失的原因是孙丽敏家的水管断裂所致,而水管断裂的责任应系管材的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责任应在开发商;物业公司对杜闯财产损失负有一定责任;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杜闯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杜闯系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X街X号2单元331X国际花园小区房屋业主,孙丽敏系同单元六楼3-6-1室房屋业主。2014年1月21日孙丽敏入住的3-6-1室房屋内与水表连接处的水管断裂,致使自来水从其屋内流出致楼下原告房屋被水浸泡,造成杜闯房屋内新装修装饰材料及物品损失。经杜闯申请由本院委托的辽宁隆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辽隆评报字(2015)第18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范围为杜闯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X街X号(3-3-1)室包括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及物品的财产损失价值评估值为7143元及吊顶等隐蔽损失补充鉴定损失数额为4152元,合计杜闯财产损失为11295元。杜闯支付评估费3000元。现因赔偿事宜,杜闯诉至法院。再查明,孙丽敏于2011年7月17日从东宇房产公司处购得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X街X号(3-6-1)室房屋,并于2011年10月办理了入住手续。该房屋所在的X国际花园小区系由惠特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又查明,在[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1069号案件【沈阳市浑南新区X街X号(3-1/2-1)杜闯业主与孙丽敏、东宇房产公司、惠特物业公司、浑南水务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经孙丽敏申请由法院委托沈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沈质鉴字第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孙丽敏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X街X号(3-6-1)室内入户自来水水管弯头至水表连接处管材是否合格及设计安装是否合乎规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水表前与阀门的直线管段为46.8㎜,不符合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2、自来水变径弯头至水表出口端没有支、吊架等固定装置,不符合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另查明,辽宁隆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杜闯、孙丽敏提出的复议申请予以答复,维持原鉴定及评估意见。杜闯申请对吊顶等隐蔽损失进行补充鉴定,辽宁隆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补充鉴定的建议,并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补充鉴定书,对隐蔽损失作出评估鉴定。上述事实,有杜闯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说明、照片、鉴定报告、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图片、圣雅峰装饰公司预算书、鉴定费发票、补充鉴定书,孙丽敏提供的公证书、沈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已经各方当事人质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孙丽敏购置涉案房屋并办理入住后,未对房屋内进行装修使用而是长期搁置,作为房屋当然的管理人疏于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等管线尽到定期查看及履行维修维护的管理义务,致使入户水表自来水管弯头处因长期受力断裂,孙丽敏主观上对此负有过错,且其过错与自来水渗漏产生的损失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孙丽敏对杜闯已构成侵权,应承担杜闯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因东宇房产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销售者,其所销售房屋内的自来水管属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范围,符合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现经鉴定机构认定销售房屋内的入户水管的安装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未能设计安装支、吊架等固定装置,该水管的安装存在设计缺陷,东宇房产公司作为销售者负有对销售商品设计缺陷的过错,而固定装置的缺乏与自来水弯头断裂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东宇房产公司对杜闯亦构成侵权。本案系由孙丽敏与东宇房产公司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杜闯同一财产的损害,孙丽敏和东宇房产公司的责任大小从过错程度上难以确定,故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现经评估机构评定杜闯财产损失金额为11295元、评估费3000元,予以确认,应由孙丽敏及东宇房产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关于杜闯及孙丽敏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提出异议的抗辩,因鉴定机构就双方所提出的异议已分别作出回复,现孙丽敏、东宇房产公司未能就此提供反驳证据,故对孙丽敏、东宇房产公司的本项抗辩,不予采纳。因惠特物业公司及浑南水务集团公司在本案中对杜闯的财产损害不具有过错,故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对杜闯的合理诉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闯财产损失费5647.5元(11295元×1/2);二、被告孙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闯评估费1500元(3000元×1/2);三、被告沈阳东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闯财产损失费5647.5元(11295元×1/2);四、被告沈阳东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闯评估费1500元(3000元×1/2);五、驳回原告杜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孙丽敏承担1000元,被告沈阳东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由原告杜闯承担900元。宣判后,上诉人孙丽敏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涉案房屋的漏水点是位于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至水表之间,上诉人对于该处漏水点不负有管理、维修义务。2、根据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可以得出,涉案房屋内的入户水管的安装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规范》的规定,东宇房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杜闯提交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关闭水阀的时间延迟,因此物业公司对于损失的扩大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东宇房产公司辩称:一、沈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4]沈质鉴字第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管材质量是否合格没有给出鉴定意见,没有对漏水和安装管材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作出判断。该鉴定书不应采纳。二、上诉人孙丽敏入住已近三年、超出了房屋质量保修期限,因此东宇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三、本起漏水事故发生时间为2014年1月21日,正逢严冬季节,孙丽敏在办理供暖停供后没有采取将水管中的水全部放掉,或者用保暖材料进行包裹防冻等任何保暖措施,因此造成自来水管被冻裂而引发本案纠纷。因此,孙丽敏应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上诉人杜闯、惠特物业公司、浑南水务集团公司则服从一审判决。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孙丽敏房屋内进户总水门至水表连接处的水管断裂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认定因漏水造成损失的责任主体。经一审法院委托,沈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相关室内入户自来水水管弯头至水表连接处管材是否合格及设计安装是否合乎规范进行了鉴定,并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沈质鉴字第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为:1、水表前与阀门的直线管段为46.8㎜,不符合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2、自来水变径弯头至水表出口端没有支、吊架等固定装置,不符合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该两项不符合规定的责任主体为相关建筑的开发建设者,即本案的东宇房产公司。另外,根据上述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在长期水表、管道、阀门的重力作用剪切下,及水压产生的震动下,导致在变径弯头处疲劳断裂”可见,相关处断裂与上述两处不符合规定的设计安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东宇房产公司对漏水造成杜闯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相关处断裂原因与孙丽敏无关,故孙丽敏不承担责任。东宇房产公司关于孙丽敏没有采取保暖措施导致水管被冻裂的主张,因其未能举证证明,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孙丽敏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惠特物业公司造成了杜闯财产损失的扩大,故惠特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关于(2014)第1019号资产评估报告和(2014)沈质鉴字第011号司法鉴定意见应否采信的问题:该两项评估和鉴定均系依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经合法程序选定鉴定机构进行的相关评估和鉴定。该两个评估和鉴定单位均有相应的资质,鉴定依据充分,结论具体明确,因此,对该两个评估和鉴定结论应予采信。东宇房产公司和惠特物业公司对相关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后,相关鉴定机构针对异议问题进行了答复。且经原审法官询问,东宇房产公司明确表示不需要鉴定人出庭。故对东宇房产公司提出的不应采纳该鉴定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东宇房产公司提出孙丽敏入住已近三年,超过房屋治疗保修期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沈阳市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明确说明自来水水管弯头至水管连接处的管材均为不合格的产品,故对其已过保修期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二、沈阳东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杜闯财产损失费11295元;三、沈阳东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杜闯评估费3000元;四、驳回各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800元,由沈阳东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史明箭审判员  冯立波审判员  郭 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 妍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