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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袁书保与邯郸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袁书保。被告邯郸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15号政府综合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郜东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袁书保诉被告邯郸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书保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书保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书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8元,由原告袁书保承担。审判员  周长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