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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姜志达与李国千、李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达,李国千,李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211号原告姜志达,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法延,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千,居民。被告李寒,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