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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非诉行审字第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睢宁县国土资源局与沙集镇沙集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睢宁县国土资源局,沙集镇沙集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睢非诉行审字第0247号申请人睢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元府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维,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魏琼,睢宁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沙集镇沙集村民委员会,住睢宁县睢城镇农业巷433号。申请人睢宁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申请人沙集镇沙集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2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沙集镇沙集村沙圩组、集东组土地32945.35平方米建设电子创业园居民集中居住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3年4月28日对被申请人沙集镇沙集村民委员会作出睢国土资罚字(2013)137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人民币657034元。该处罚决定于2013年4月28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睢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睢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睢国土资罚字(2013)13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东方审判员  张宜红审判员  金传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卞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