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奎与被告重庆人道美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奎,重庆人道美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294号原告张玉奎,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人道美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粮油批发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邓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奎与被告重庆人道美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奎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张玉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原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