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宁夏三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三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三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长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明焕,男,生于1959年4月14日,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美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田生文,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夏三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沙民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664504.62元(其中货款1653769.62元,案件受理费10735元),执行费19045元,共计1683549.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664504.6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且公司已停产、停业。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注册成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浆纸公司办公区58幢号(户号217、218、318、418,所有权证号010372号,建筑面积3761.17㎡)均已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浆纸公司办公楼西北82幢号(房号101、102,所有权证号010375,建筑面积265.65㎡)和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浆纸公司办公楼西北84幢号(房号110、111、112、211、212,所有权证号010369,建筑面积3703.78㎡)已抵押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宁寺支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民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