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98号原告王某,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王莉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冯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白云区南航新村南航东街6栋703房,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与被告提交的停车卡、物业公司《证明》等证据可相互印证,证实被告的居住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故本案应当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奕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文蓓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