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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安华与郑春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安华,郑春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005-1号申请执行人孙安华,居民。被执行人郑春权,居民。申请执行人孙安华与被执行人郑春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潘民初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安华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人郑春权的住房公积金87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潘民初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翀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