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常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与湖南银阳麻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国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湖南银阳麻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国平,李按井,胡慧莲,王子乐,吴曼娟,李兴高,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北正街。代表人肖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国胜,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湖南银阳麻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蒋家嘴镇银阳路。法定代表人汪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国平,湖南银阳麻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按井。被执行人胡慧莲(系李按井之妻)。被执行人王子乐。被执行人吴曼娟(系王子乐之妻)。被执行人李兴高。被执行人张萍(系李兴高之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汉寿支行)与湖南银阳麻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阳公司)、汪国平、李按井、胡慧莲、王子乐、吴曼娟、李兴高、张萍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四年十月八日作出的(2014)常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行汉寿支行于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依法立案执行。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银阳公司、汪国平、李按井、胡慧莲、王子乐、吴曼娟、李兴高、张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银阳公司、汪国平等七人至今未能履行。现因被执行人银阳公司虽有抵押财产,但不宜予以强制执行,除此之外,该公司也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汪国平等七人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徐曼君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建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