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保定凯宇电器有限公司、王玉璞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定凯宇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保定凯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街658号院内。法定代表人王玉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静,该公司职工。申请人保定凯宇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裕华支行于2014年2月13日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40000元,汇票号码为10400042∕20105226,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13日,付款人为保定凯宇电器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裕华支行,帐号10×××53,收款人为国网天津招标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该汇票的最后持有人,支付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裕华支行,该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保定凯宇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增宇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齐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