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5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唯乐、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唯乐,何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483号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思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远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绍琼,公司员工。被告王唯乐,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何萍,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唯乐、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原告给付所欠物业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王唯乐、何萍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卿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文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