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翠华与XX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华,XX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倴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王翠华,农民。被告:XX涛,个体。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被告XX涛于2012年5月25日从原告处借款111600元,约定2015年5月25日归还,有被告XX涛为原告王翠花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于2015年8月30日偿还原告30000元,现在尚欠原告816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XX涛于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王翠花408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40800元。案件受理费1270元及诉讼保全费1090元均由被告负担,于2015年9月30日前交纳。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贾慧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