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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翠华与XX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华,XX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倴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王翠华,农民。被告:XX涛,个体。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被告XX涛于2012年5月25日从原告处借款111600元,约定2015年5月25日归还,有被告XX涛为原告王翠花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于2015年8月30日偿还原告30000元,现在尚欠原告816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XX涛于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王翠花408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40800元。案件受理费1270元及诉讼保全费1090元均由被告负担,于2015年9月30日前交纳。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贾慧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