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执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安成武与十堰通四海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成武,十堰通四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0883号申请执行人安成武。被执行人十堰通四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通四海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6595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安成武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十堰通四海工贸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通四海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