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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丽与金哲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城执字第20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金哲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农民。被执行人金哲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金哲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哲洙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交纳了该案的执行费。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卓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