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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与彭远、马新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彭远,马新伟,叶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9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住所地颍上县。负责人:陈方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浩,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远,男,汉族,住颍上县。被告:马新伟,男,住颍上县。被告:叶艳,女,住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与被告彭远、马新伟、叶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于2014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余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