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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蒋正中与重庆市铜梁区畜牧业发展中心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正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铜梁区畜牧业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彭吉华,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苏,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军,该中心工作人员。上诉人蒋正中诉被上诉人重庆市铜梁区畜牧业发展中心(简称畜牧业中心)确认文件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法行初字第000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蒋正中的诉讼请求是确认铜牧信处(2008)13号文件违法,并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经一审和本院调查查明,蒋正中于2014年已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畜牧业中心作出的铜牧发(2004)48号文件及铜牧信处(2008)13号文件,并为蒋正中追偿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2014年11月22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北法行初字第0023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蒋正中起诉。蒋正中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057号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书明确阐明蒋正中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范围。本院认为,在一个生效裁判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能再针对同一行为重复进行审理。故蒋正中再次就铜牧信处(2008)13文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系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蒋正中的起诉正确。上诉人蒋正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景 象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