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梦琴与徐正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平,住四川省高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笃英,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馨誉,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梦琴,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法定代理人:黄水莲,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吴光贵,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吴冰冰,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杰,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正玉,住江西省信丰县。上诉人陈平、丁笃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少民初字第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平上诉称:上诉人为四川省高县可久镇居民,虽然在广州市天河区办理了居住证,但居住证于2014年12月27日已过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该案移送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丁笃英上诉称:上诉人为四川省荣县望家镇居民,虽然在广州市天河区办理了居住证,但居住证于2014年6月15日已过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该案移送四川省荣县望家镇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桃园东路美林湖畔花园,即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