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8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陆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861-1号原告陆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兰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