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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8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陆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861-1号原告陆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兰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