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299江油市嘉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嘉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中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299号申请人江油市嘉腾建筑设备租赁站。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嘉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民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嘉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9月6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在江油市三合镇财政所应退保证金人民币450000.00元的冻结;二、依法解除对原告江油市嘉腾建筑设备租赁站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经营者王燕所有的位于江油市建新路北侧远太·心悦华庭6幢2单元10楼2号住房(合同签约备案号51393)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湫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