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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46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来厦暂住厦门市湖里区,(户籍地台湾地区台南市)。2015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涉台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5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车号为闽D×××××的小型轿车行经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新丰路口至湖里大道火炬东路路口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林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黄少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张��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