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7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吉马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志商品房预售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7132号原告: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世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再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按件100元,调解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黄福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张丽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