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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庆国与张晋、张景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国,张晋,张景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630号原告李庆国,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赵德印,长春市德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晋,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景霁,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国诉被告张晋、张景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国撤回对被告张晋、张景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0.00元减半收取为888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 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XX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