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庆国与张晋、张景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国,张晋,张景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630号原告李庆国,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赵德印,长春市德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晋,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景霁,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国诉被告张晋、张景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国撤回对被告张晋、张景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0.00元减半收取为888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 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XX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