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飞与亳州市尹杰精剪美容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市尹杰精剪美容有限公司,马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95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亳州市尹杰精剪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飞,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路敏,(系马飞之母)。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亳州市尹杰精剪美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亳州市尹杰精剪美容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上诉人亳州市尹杰精剪美容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影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