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525号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许江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男,1973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曹晓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陶荣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