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与赵志军、王兰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赵志军,王兰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6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法定代表人:郭长青,行长被告:赵志军被告:王兰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与被告赵志军、王兰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志军、王兰焕名下的银行存款63687.0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房地产、车辆及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志军、王兰焕名下银行存款63687.0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