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百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百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677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哲。委托代理人:朱敏。被告:胡百阳。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百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百阳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