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秦承伟与蒙阴县常路镇田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承伟,蒙阴县常路镇田家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3053号原告秦承伟,居民。委托代理人秦立田,蒙阴县桃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阴县常路镇田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元富,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承伟诉被告蒙阴县常路镇田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包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