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立芹与丁继峰、刘雷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芹,丁继峰,刘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476号申请执行人:张立芹,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丁继峰,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雷,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395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3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丁继峰、刘雷银行存款52966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广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