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矿山机器厂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矿山机器厂经销部,沈阳矿山机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桂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山,系辽宁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矿山机器厂经销部,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辉,系该厂经理。第三人沈阳矿山机器厂,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耿洪臣,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经开执字第0091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矿山机器厂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沈阳矿山机器厂经销部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沈阳矿山机器厂承担为由,申请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沈阳矿山机器厂。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后,在本院审查期间,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变更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代理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孔伊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