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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肖琳、高相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肖琳,高相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继新,该公司经理。被告肖琳,女,1984年5月30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县。被告高相彪,男,1977年1月17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县。本院在审理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肖琳、高相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陶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