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肖琳、高相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肖琳,高相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继新,该公司经理。被告肖琳,女,1984年5月30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县。被告高相彪,男,1977年1月17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县。本院在审理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肖琳、高相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陶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