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016号原告尚庆风,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负责人聂亚,该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源,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皇甫立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源,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庆风与被告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庆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尚庆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尚庆风负担。审 判 长 张燕杰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人民审判员 沈德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