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伍杏环、伍达威、伍梦均与梁艺锋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杏环,伍达威,伍梦均,梁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伍杏环,女。申请执行人伍达威,男。申请执行人伍梦均,女。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胡伟宁,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艺锋,男。关于伍杏环、伍达威、伍梦均申请执行梁艺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赔偿51917.5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113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到相关银信等部门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2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梁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