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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8日,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吕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