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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祺与深圳市狄安娜美容美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祺,深圳市狄安娜美容美甲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240号原告刘祺。被告深圳市狄安娜美容美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苑  广  玲人民陪审员 彭  凤  群人民陪审员 陈  初  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学军(兼)书 记 员 唐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