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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术春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术春,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晓东,吴礼加,张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468号原告:陈术春,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甄宜明,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10926108-7。法定代表人:燕振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六安金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经济开发区皖西大道和平路口。组织机构代码66291641-3。法定代表人:梁昌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劲松,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方军,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东,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吴礼加,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枞阳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张民,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重庆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术春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晓东、吴礼加、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术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术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0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陈术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万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窦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