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洪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委托代理人XX友。被告金某,农民。原告行行行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由xxx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龚 雪 来自: